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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2-21 | 點閱數: 222
*同仁拿「居家隔離通知書」來的時候→公假。 *同仁拿「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來的時候→公假。 *同仁拿「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來的時候→病假,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同仁什麼都沒拿來的時候→請自己的假。 *疫情指揮中心"武漢肺炎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列為「第三級:警告」(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地區仍前往(目前是中國丶香港丶澳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請自己的假。 ★再次提醒,為利掌握即時重要疫情和規定措施,請加入 Line@疾管家,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並請隨時注意政府發佈的最新消息,「流行地... 觀看完整文章
超重要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2-14 | 點閱數: 3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14081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09 年 1 月 28 日提升大陸(不含港澳)之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籲請民眾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大陸委員會亦自該日起調升大陸湖北省列入紅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民眾「不宜前往」;至於其他省市區(不含港澳)為橙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公教人員自當遵守政府規定。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提醒前往具感染風險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視其旅遊地區和有無症狀等,返臺後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施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主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2-07 | 點閱數: 199
說明: 一、依教育部本(109)年 2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78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就旨揭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2-06 | 點閱數: 176
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5025 號函辦理,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轉知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1-22 | 點閱數: 179
           由於中國大陸武漢市近期發生肺炎疫情,我國於 109 年 1 月 16 日已將武漢市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列為「第二級」。如有需前往武漢或鄰近地區,應避免接觸野生動物及有呼吸道症狀之患者,避免出入傳統市場或醫療院所,並做好個人手部及呼吸道衛生。返國入境時如發現發燒或類流感症狀,應主動告知機場檢疫人員,返國後 14 日內應落實自主健康管理,如有上述疑似症狀,可撥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並依指示佩戴口罩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資訊,以利及時診斷通報。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1-03 | 點閱數: 211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51325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同筆消費如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目前國旅卡檢核系統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所刷之旅宿業及交通費等相關公務費用,公務人員申請休假補助費時,應就申請表內容確認並自負責任( Q.02.01 、 Q.02.11 、 Q.04.22 )。 (二)應休畢日數 10 日之核給方式,基於休假改進措施並未強制規定公務人員的休假使用方式,為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並以最有利當事人之計算方式,當年度應休...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1-03 | 點閱數: 192
主旨:自 109 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 14 日調整為 10 日,市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 說明: 一、旨揭日數調整請於不增加原編列之人事費預算內執行,並鼓勵所屬公教人員休假,以維護工作、家庭及身心健康之平衡。 二、至市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市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1-03 | 點閱數: 20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181714E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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