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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4-10 | 點閱數: 437
一、依據市府 109 年 4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090441041 號函辦理。 二、重申市府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加強督導所屬嚴守酒後不開車規定,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嚴懲。 三、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 四、酒駕之公務人員除依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嚴懲外,如有受考人考績宜考列...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4-06 | 點閱數: 245
一、依據 109 年 4 月 1 日府人給字第 1090413931 號函辦理。 二、有關 89 年度(含)以前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及 94 年度(含)以前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之利率,自 109 年 3 月 25 日起依規定由原年息 1.137%調整為年息 0.887%一案,市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亦隨同調整。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30 | 點閱數: 629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903880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係「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25 | 點閱數: 231
說明: 一、依據 109 年 3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0333458 號函辦理。 二、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驗教育學校介聘期程須知請參閱附件。 (二)109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於原校轉任截止日為 10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止 (逾期不受理)。 二、檢附「本市 109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分發期程表」、「實驗教育學校教師介聘期程須知」、「超額教師提報表」、「市內多角調聘任同意書」、「積分審查委託書」、「現場介聘作業委託書」、「轉任相關注意事項」供參。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12 | 點閱數: 258
一、本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本市教育局課程發展科之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二、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國中及國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三、另本市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學校,計有仁德區虎山實驗小學、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安平區西門實驗小學... 觀看完整文章
超重要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217
說明: 一、依據本市教育局 109 年 3 月 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90013 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校園傳染及個人出國遭受感染之風險,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於防疫期間(含例假日),應避免安排出國參訪、交流及旅遊等行程,並確實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即時調整發布之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審慎評估是否准假,倘同仁因特殊原因有親赴旅遊警示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含轉機)之必要者,應函報教育局專案核定。
轉知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246
一、依據教育局人事室 109 年 3 月 3 日第 155616 號公告辦理。 二、重申教育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園)教職員工差假事項,請確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二)下班後申請加班,於加班時間內外出用餐或從事非公務之行為。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如申請家庭照顧假或病假等卻進行國內外旅遊等從事與假別不符之事務。 三、各機關學校(園)首長應確實督導所屬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200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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