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46670C 號函及 110 年 1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63020 號函辦理。
二、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係經教育部以 100 年 5 月 3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9257 號函修正發布。惟經教育部檢視旨揭要點規範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爰旨揭要點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