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第四十五條 解嚴後,對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呈請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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