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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ophieyou - 會計室 | 2020-01-16 | 點閱數: 1360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二點 、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100.03.10府主歲字第1000175932號函訂定

102.02.01府主歲字第1020116715號函修訂

103.08.25府主預字第1030647246B號函修訂

106.01.06府主預字第1051301909B號函修訂

107.02.06府主預字第1070060198B號函修訂

109.01.14府主預字第1081390579B號函修訂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附表一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二千四百

二千

檢據覈實報支。

雜費

每日

二百

備 註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二、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三、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附表二

臺南市政府

粘貼憑證用紙

憑單

旅字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此欄由主計室填用)

編號

十萬

預借旅費:$

傳  票  號  碼

業務計畫:

 

 

 

 

 

 

 

 

支     號

工作計畫:

預算控制登記:

用途別:

(檢附單據粘貼處)

出差旅費報告表

編號:

 

年  月  日 填

 

 

1頁共1

姓名

 

職稱

 

職等

 

出差事由

 

出差地點

 

起訖日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天  時 附單據  張

 

年月日

起訖地點

工作摘要

交通費

住宿費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火車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船舶

 

 

如出差事由

 

 

 

 

 

 

 

 

 

 

 

 

 

 

 

 

 

 

 

 

 

 

 

合  計

 

 

 

 

 

 

 

 

 

 

 

 

 

 

 

 

 

 

 

 

 

出差人

科長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人事單位

主計承辦人

主計單位主管

 

 

出差日期及職級核符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二點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未修正。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

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

人員

 

簡任級

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薦任級

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配合住宿費報支數額之修正,修正職務等級為「特任級人員」、「簡任級以下人員」二層級。又配合第二點之修正,將約聘(僱)人員納入簡任級以下人員層級。

 

交通費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交通費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搭乘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配合第五點之修正,修正檢據相關規定。

住宿費

每 日

上 限

 

二千四百

二千

住宿費

每 日

上 限

 

二千二百

一千八百

一千六百

一、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分有太大差異,爰整併簡任級、薦任級以下人員為同一層級。

二、參酌1088月訂房網站單人房價資料,住宿費標準由1,600元調高至2,000元,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臺東、花蓮等地,三星以上飯店可供選擇數約占同星級可選擇飯店總數,由2成提高至5成以上,可供出差人配合出差地點選擇適合之住宿,爰整併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0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增加400元,增幅25%;簡任級人員增加200元,增幅11.1%)。

三、參酌交通部觀光局一般旅館平均房價本年1-6月平均房價,與102年同期房價漲幅,調整特任級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400元(增加200元,增幅為9%)。

檢據覈實報支。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 日

二百

雜 費

每 日

二百

未修正。

備註:

  1. 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備註: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二、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四、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一、配合約聘僱人員已納入簡任級以下人員層級,爰配合刪除備註二,並順修註次。

二、增列跨越修正生效前後出差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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