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二點 、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100.03.10府主歲字第1000175932號函訂定
102.02.01府主歲字第1020116715號函修訂
103.08.25府主預字第1030647246B號函修訂
106.01.06府主預字第1051301909B號函修訂
107.02.06府主預字第1070060198B號函修訂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附表一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
特任級人員 |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
交 通 費 |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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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每日上限 |
二千四百 |
二千 |
檢據覈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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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每日 |
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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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二、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三、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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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臺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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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貼憑證用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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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單 |
旅字 號 |
預 算 科 目 |
金 額 |
(此欄由主計室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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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十萬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預借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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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票 號 碼 |
業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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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支 號 |
工作計畫: |
預算控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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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用途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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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單據粘貼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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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旅費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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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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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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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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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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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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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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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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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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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天 時 附單據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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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起訖地點 |
工作摘要 |
交通費 |
住宿費 |
雜費 |
單據號數 |
總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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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費 |
飛機及高鐵 |
汽車及捷運 |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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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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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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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 |
科長 |
單位主管 |
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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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單位 |
主計承辦人 |
主計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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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日期及職級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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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二點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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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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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等級
費別 |
特任級 人員 |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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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等級
費別 |
特任級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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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級 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
薦任級 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
配合住宿費報支數額之修正,修正職務等級為「特任級人員」、「簡任級以下人員」二層級。又配合第二點之修正,將約聘(僱)人員納入簡任級以下人員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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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需檢附。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交通費 |
搭乘飛機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搭乘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及其隨同執行安全勤務之隨扈人員或因業務需要須陪同市長、副市長處理公務者,得乘坐商務車廂,其餘人員乘坐標準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搭乘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配合第五點之修正,修正檢據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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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每 日 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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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四百 |
二千 |
住宿費 每 日 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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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二百 |
一千八百 |
一千六百 |
一、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分有太大差異,爰整併簡任級、薦任級以下人員為同一層級。 二、參酌108年8月訂房網站單人房價資料,住宿費標準由1,600元調高至2,000元,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臺東、花蓮等地,三星以上飯店可供選擇數約占同星級可選擇飯店總數,由2成提高至5成以上,可供出差人配合出差地點選擇適合之住宿,爰整併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0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增加400元,增幅25%;簡任級人員增加200元,增幅11.1%)。 三、參酌交通部觀光局一般旅館平均房價本年1-6月平均房價,與102年同期房價漲幅,調整特任級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400元(增加200元,增幅為9%)。 |
檢據覈實報支。 |
檢據覈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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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 費 每 日 |
二百 |
雜 費 每 日 |
二百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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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二、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三、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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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二、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 四、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
一、配合約聘僱人員已納入簡任級以下人員層級,爰配合刪除備註二,並順修註次。 二、增列跨越修正生效前後出差之適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