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13 年 1 月 25 日 南 市 人 考 字 第 1130183444 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原 112 年 6 月 28日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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