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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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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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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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主旨:為激勵工作士氣並維護權益,各機關(學校)經指派於上班
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因公未補休及未支領加班費者,得依
說明項原則酌予行政獎勵,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
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前開保障法已就員工加班因公未
補休及未支領加班費者得予其他相當補償明文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倘有當年度加班總時數累計達 50 小時,因公
未補休亦未支領加班費,且確有功績人員,得依前開規定
核予適當之行政獎勵,惟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嘉獎一次;同
一加班事由業經績優敘獎有案者,不再重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