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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66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5 )年 12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65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專屬優惠活動訊息,請參閱活動海報(如附件)或活動網頁( https://goo.gl/Wl5a5J)。
活動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93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12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054177074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執行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包括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因案被通緝期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權利),亦為完善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之查驗功能,銓敘部配合修正發放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惟該二機關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於退撫整合平臺;法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55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820 號函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12 日公保字第 105106054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略以,前開條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10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303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6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160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6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605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情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侯、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握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前項函釋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3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160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82
一、本局 105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033237 號函諒達。 二、茲考量教育人員心理健康之維護對組織效能提升有一定助益,如能於其遭遇工作、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時給予協助並及時因應危機個案處理,除對組織有正向影響外亦可有效降低校園安全風險,爰特放寬旨揭諮商輔導要點適用對象,將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納入。 三、為因應現今社會步調並適時緩解教職員工身心壓力,請各校(園)多加宣導,提供有需求之同仁相關諮詢及利用的管道。 四、惟因教育人員職務性質特殊,為避免影響教學,如申請人依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3 款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請於無課務之時間辦理。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4 | 點閱數: 268
提升「拒收餽贈、拒絕邀宴、杜絕關說 」之觀念,並落實登錄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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