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39650 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點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三、依據本局 108 年 12 月 24 日發布之「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3 點規定: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四、「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4 點規定: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五、綜上,請貴校務必於每學期結束時檢視校內學生學習評量情形,每學期至少落實預警書面通知 1 次,並針對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實施補考措施,其補考措施請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3 點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第 5 點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六、惟因九年級畢業總成績需於畢業典禮前完成結算,故九年級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領域成績補考事宜,務請各校於畢業典禮前辦理完成成績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