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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山明 - 總務處 | 2019-05-27 | 點閱數: 666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本市 37 區垃圾應分類排出公告,垃圾排出時應分成「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三大類。
二、環境保護局已持續進行全市垃圾分類稽查作業,發現未符合規定時(超過 3 件回收物或回收物超過被盛裝物之容積 1/4),將要求立即改善,否則不予收運或處以新臺幣 1,200~6,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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