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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山明 - 學務組 | 2016-09-06 | 點閱數: 416

1 、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條例第 45 條第 11 款及第 74 條第 6 款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讓,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2 、為求周延,交通部路政司將再檢修相關法規條文,使緊急救援車輛之優先通行權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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