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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11

一、依據教育部1051229日臺教師()字第105018388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1日至331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推薦5名至教育部參與選拔。

四、另依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第12屆教育奉獻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六、因應教育部使用網站上傳推薦資料,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注意事項:

()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字數限制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

()推薦單位各項欄位請詳填,推薦理由無字數限制,請務必填寫。

()相關佐證請擇要掃描成pdf檔,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半身照為宜,JPG格式、800K-4MB、直式)。

七、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本局審議之參考。

八、請依旨揭期限額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核章後紙本各1份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承辦人:劉憓?小姐,連絡電話:29911116127);前揭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佐證資料及照片電子檔請燒成光碟一?寄送。

九、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如附件1)」、推薦名冊(如附件2)、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及填表說明(如附件3)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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