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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re1223 - 人事室 | 2017-06-08 | 點閱數: 470

一、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質之業務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時,得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視活動性質、財政狀況及與執行職務人員間權益衡平考量等,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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