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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宋瑜華 - 人事室 | 2025-10-02 | 點閱數: 48

一、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 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二、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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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0922教育部函-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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