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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