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04 | 點閱數: 799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9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1009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如遇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之行為(案情重大、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深受社會關注者,並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因嗣後經告發而知悉,機關於知悉年度起 2 年內,對於受考人尚在機關 10 年懲處權行使期間課予懲處,而該等懲處係作為懲處當年度考績之評擬依據,合於考績法制規定;撤銷重辦當年度之考績,亦非法所不許。(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445122 號函、 102 年 10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1023761199 號書函)
三、如受考人於違法失職行為當年度考績考列乙等以下等次,如係機關審究其實際績效表現所為覈實評價,雖不必然因受考人所涉案件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判)決不受懲戒,即須撤銷其當年度考績;惟機關如經檢討,認就受考人當年度考績存在認事用法上之錯誤,除具有不得撤銷之情形者外,於知悉年度起 2 年內撤銷原考績評定,重對受考人考績核予肯定之評價,亦非法所不許;機關仍應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予以覈實考評,且需符合機關當年度受考人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規定。
四、另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生年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當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不宜逕以其有應受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行為及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非屬同一年度時,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避免重複考評情事。(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部銓三字第 1013636267 號書函)

:::

主要選單

教學成果與評鑑

崇和教學網

崇和公開資訊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雷達回波圖

紫外線觀測

線上使用者

20人線上 (12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20

更多…
https%3A%2F%2Fwww.chees.tn.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