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171 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該總處前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規定(以下簡稱 103 年函釋),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替代役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准予併計頒給服務獎章;如上開軍職年資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三、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經該總處綜整相關主管機關意見,新修正規定如原函,前開 103 年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四、各機關依 103 年函釋已核頒服務獎章之案件,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並兼顧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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