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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10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8388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要點第 4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推薦 5 名至教育部參與選拔。 四、另依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第 12 屆教育奉獻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3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37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人事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品質,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上)以新臺幣 3,500 元規劃健檢方案。適用人員範圍包含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多數特約醫療院所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工納入適用對象。欲使用旨揭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院所先行預約,並攜帶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志工服務手或眷屬關係證明文書前往。旨揭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及其提供之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81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626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337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73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措施、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二、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各機關退休、離職人員得不適用本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2 目有關觀光旅遊額度之規定,其補助總額均列為自行運用額度。 三、有關國民旅遊卡新制係先行試辦 1 年,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滾動檢討,未來旨揭措施將配合檢討修正。 四、交通部觀光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民旅遊卡新制及「觀光旅遊」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 Q&A ,將於近期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96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5 )年 12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65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專屬優惠活動訊息,請參閱活動海報(如附件)或活動網頁( https://goo.gl/Wl5a5J)。
活動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438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12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054177074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執行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包括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因案被通緝期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權利),亦為完善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之查驗功能,銓敘部配合修正發放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惟該二機關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於退撫整合平臺;法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68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820 號函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12 日公保字第 105106054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略以,前開條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40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303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8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160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283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605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情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侯、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握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前項函釋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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